行政相对方:包某某、王某某
事由:华苑小区某处正在施工的建筑物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擅自进行建设,违反了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华士镇综合行政执法和应急管理办公室接到群众举报,并依法立案调查
经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等程序,华士镇综合行政执法和应急管理办公室认定该建筑物确属违法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对该违法建筑进行拆除。在拆除过程中,执法人员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了拆除行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同时,对当事人包某某和王某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督促其今后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再从事违法建设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包某某和王某某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擅自进行建设,违反了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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