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i987 发表于 2025-06-02 11:50
本帖最后由 poi987 于 2025-6-2 12:14 编辑
5月21日,是第三次开庭的日子,今天保险公司的人没有来,而前的二次,保险公司都是不请自来的,所谓不请自来,是因为我没有把他作为被告告上法庭,在庭审行将结束时,我向审判员李X提出了为什么都三次开庭了,都没有能让原告陈述案件事实、诉讼请求和理由?这一程序跳到哪里去了?审判员听后只才勉强同意让原告陈述了案情事实经过、交警责任认定、诉讼请求和理由。
但在原告陈述的过程中,审判员又打断了原告说:“你讲这些话有意义吗”?意思是试图阻止原告继续讲下去,原告方虽然明显感知法庭的情绪对自已非常不利但还是坚持着把话讲完了,因为原告认为,陈述案件事实、诉讼请求和理由是国家法律赋予每一个诉讼当事人最基本的权利,也是任何人都剥夺不了的。
在法庭上原告不能讲话,这还像打官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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