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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30瓶“白酒”, 喝掉11瓶后, 消费者鲁某才发现, 这些酒竟然在官方平台“查无此酒”! 感觉自己买到假酒的鲁某, 一纸诉状将网店经营者甲公司告上法庭, 要求退还全部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基本案情
鲁某起诉称其在甲公司开设的网店买到假酒,要求甲公司退还货款2055.1元并赔偿十倍价款20551元。 江阴法院经审理查明:鲁某在甲公司所开设的网店购买了“贵州赖茅1915酱香白酒53度500m1 5年陈酿”共30瓶,付款2055.1元,用于聚餐。鲁某陈述,其购买的30瓶案涉白酒,自己喝了、用了11瓶,现在剩19瓶。案涉白酒外包装盒子上、酒瓶上均载明:厂名“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赖茅酒厂”,生产许可证号“QS520015019988”,未标明联系方式。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信息查询平台查询,没有查询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赖茅酒厂”、“QS520015019988”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记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没有查询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赖茅酒厂”的工商信息。
部分证物截图
案件裁判 江阴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 甲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鲁某退还货款2055.1元,支付赔偿20551元。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生产许可证编号;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本案中,案涉白酒属于预包装食品,应当标明生产者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甲公司作为经营者,应当查验供货者的有效身份信息、许可证等文件,而案涉白酒上载明的“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赖茅酒厂”、“QS520015019988”的内容,经核查均没有对应的公示记录,故案涉白酒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甲公司销售案涉白酒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同时也未到庭提供案涉白酒的合法进货来源,甲公司属于明知案涉白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销售。此外,目前没有证据证明鲁某是超出合理生活需要的知假买假。对鲁某要求甲公司退一赔十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遂作出前述判决。
在网购过程中,消费者如买到假货,应依法维权,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01、应该起诉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遭遇假货,原则上应向销售者索赔,不清楚销售者的具体身份的,可以申请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在以下3种情形下,消费者可起诉网络交易平台:(1)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信息;(2)网络交易平台上有对商品作出额外的承诺;(3)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利用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且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消费者可要求平台与销售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02、去哪里起诉?网络购物所引发的纠纷即合同纠纷,根据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消费者可以向被告住所地、买受人住所地、收货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03、何种情况下适用退一赔三、退一赔十的规定?此为经营者需承担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法条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 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惩罚性赔偿制度既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坚决维护,也是对构建安全、诚信的市场环境的司法保障。法律倡导生产经营者依法规范经营,消费者理性维权。消费者如遇到制假售假行为,应通过保留购物凭证、向监管部门投诉、提起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问题,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需要兼顾诚信原则,切勿滥用权利。经营者应当依法规范经营,切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对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购入的商品保持高度警惕,诚信经营,防范经营风险,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来源:长泾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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