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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1月,尤先生与腾龙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置商品房一套。当时,房产公司向尤先生赠送了车位兑换券一张,作为购房优惠,兑换券载明:业主可凭本券在购买的本小区商品房交付后免费使用本小区车位一个,业主仅享有车位使用权。
兑换券上还额外说明,业主在开发商通知选择车位的期限内至指定地点,在开发商提供的车位选择范围内选定意向车位,签署选定车位使用的合同。逾期出示必备资料、未选定车位或未签署选定车位使用合同的,视为业主放弃本券所载的免费使用本小区车位的权利,开发商均无须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2023年3月,尤先生经人告知,持有车位兑换券的业主已选定了车位并签署了选定车位使用合同,遂联系腾龙房产公司要求凭车位兑换券选定车位并签署合同。但腾龙房产公司却以尤先生收到通知后未能在合理期限兑换为由,拒绝了尤先生的请求。尤先生因此诉至法院。
案件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腾龙房产公司提供了其于2023年2月23日通过第三方公司向尤先生电话号码发送两条短信的记录,但未有证据显示尤先生已经实际收到。
而尤先生提供的聊天记录能印证,其在经旁人告知知晓选定车位活动后,已在第一时间向腾龙房产公司主张了权利。尤先生与房产公司确认商品房交付系通过邮寄方式通知,说明双方均认可该送达方式。车位兑换券的使用关系到尤先生能否拿到车位,汽车在当代社会与个人生活息息相关,对尤先生而言属有重大利害关系,而房产公司就车位选择事宜采用短信形式通知,并未事先在格式条款中予以明确说明。且房产公司在完全有能力进一步确认尤先生是否收悉该通知的情况下,未有证据证明房产公司积极履行该义务。
房产公司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无证据证明其已就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送达约定的条款及车位兑换券使用细则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尤先生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尤先生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尤先生对腾龙房产公司现有车位已作出选择,其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评析
买房赠送车位券是一种很常见的销售手段,这的确吸引了不少购房者。赠送车位是开发商公开作出的承诺,虽属于单方承诺,该承诺对于购房者决定是否买房以及房产价格均有较大影响,开发商应当履行交付车位的义务。
本案中,车位赠送券虽提示了业主过期不选择车位作废,但该条适用应当在开发商已经通知到位的情况下。本案开发商仅通过第三方向尤先生手机号发送了选车位的信息,并不能确定尤先生是否已经实际阅读该信息。且根据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房通知系通过邮寄送达,应认定双方默认的通知方式为邮寄送达,开发商在车位交付时,变更通知方式为短信通知,并未通知尤先生,应认定开发商并未履行通知义务,对于其业主过期未兑换车位的抗辩不予采纳。
*文中所有名称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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