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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挖深基坑没有防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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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8 09:58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来自: 江苏省无锡市 电信
案件回顾

  2024年11月27日下午14时03分,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对某码头工程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时发现,该施工现场正在挖深基坑,且未逐级开挖逐级支护。经交通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该项目施工单位江阴XX施工工程公司涉嫌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被查获。

案件分析

  本案中,江阴XX施工工程公司在进行深基坑开挖过程中,未按要求逐级开挖逐级支护,符合《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交办安监函〔2023〕698号)中隐患编号SM-003“深基坑未按要求逐级开挖逐级支护”的情形,且该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该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参照《无锡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暂行)》第二十三条“未对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涉及重大事故隐患1条以上、3条以下的,处2.1万元罚款”的规定,责令江阴XX施工工程公司停工整改,并处2.1万元罚款。


交通执法人员提醒

  安全是公路水运工程的生命线。广大施工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筑牢安全生产防线,莫让“隐患”成为“事故”!市交通运输局也将持续加大监管力度,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施工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确保工程建设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


来源:江阴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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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8 16:29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无锡市 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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