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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水王 于 2025-7-9 14:17 编辑
7月7日,江阴法院执行局打电话过来让我去执行局一趟,窗口办事员说金艳已经多次催促要求法拍东苑新村38幢202室房产,说他们执行局可能会来查封拍卖该房产,我一听,顿时火冒三丈!啥原因呢?我这事情还得从头说起。
2015年9月,我得了空洞肺结核,因经济困难,计划卖房套现来保障生活开支和调养身体。2016年5月13日,霞客镇的同学吴欣以500430元价格向我购买东苑新村38幢202室房产一套。在吴欣通过公积金担保贷款支付了30万元后,吴欣承诺等房子过户后他去支取公积金余额后再支付剩余房款,因为是同学关系,我在没签定购房合同的情况下直接完成登记过户。事后吴欣挪用公积金余额开了公司,拖欠剩余房款,我自然也未肯交房,该房产一直由我占有居住至今。
2019年4月29日,吴欣提出其公司有赚钱项目,急需资金购买设备,向我协商借款,我分三次共借出26万,借款年利率24%,借期一年。我考虑到借款利息较高,同时为了激励和保障吴欣能按时还款和支付房款,协商时我答应了优惠5万房款,同时增加了双方违约责任约定。双方补签了剩余房款补充合同。合同约定:“吴欣于2021年6月还清15万剩余房款,不得在此前出售,其间由我继续居住。我收到房款后于7月份搬离。如吴欣违约需承担5万违约金,如我收款后未能搬离,须每月支付1000元租金或接受强制驱离”
2020年中,吴欣借款违约,我向江阴市人民法院发起诉讼,(2020)苏0281民初6826号判决书判令被告吴欣归还借款26万本息及延迟利息。2020年11月,我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立案提出强制执行(2020)苏0281民初6826号判决,并向执行法官邵海军提供了吴欣名下房产和几个公司股权的相关信息。执行法官邵海军通知我必须先腾退搬离后才能法拍该房产。因吴欣还拖欠了房款,房款合同未能到期,我要求暂停法拍该房产改拍其他资产。仅执行半个月,执行法官电话过来说:“房子是吴欣的,你没理由继续居住,你要想继续执行就得搬走,不想搬就是你自己的问题导致无法执行,按规定你必须去办理暂停执行手续。”我说不同意后,执行法官又说“你是法官还是我是法官?是你懂执行还是我懂执行?”在执行法官多次电话催促后,我无奈只能去办理了暂停执行手续。
2021年6月,房款合同到期,吴欣为了防止我拿到房款后恢复法拍该房产,未按约定支付剩余房款。2021年8月底,我向江阴市人民法院发起诉讼,案号(2021)苏0281民初11639号,请求按房款合同内容判被告吴欣支付剩余房款和违约金。2021年10月底,我母亲得知卖房后不光没拿全房款又借出了,相当于实际只拿到4万,以吴欣没有付清房款和她不会同意交房为由,对吴欣要求以房坻债,补给吴欣十万后收回房产。法官任小霞单方面相信吴欣所述认为是我不肯交房再先,还于2021年11月底以案件调查调解的名义录得我母亲不同意交房的口供。法官任小霞认为涉案房产属于拆迁安置房,我母亲享有居住权,并以我母亲对涉案房产不同意交房为关键证据主观判断认为即使我收到房款也无法交房,判决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
2021年12月30日,吴欣在明知尚未履行(2020)苏0281民初6826号借贷案判决义务,也未能清偿江阴市东苑新村38幢202室房产购房款的情况下,故意将此房产的公积金贷款还清后抵押登记给金艳,又于2022年1月6日与金艳签定借款合同套现50万。
2023年5月22日,吴欣故意与金艳签定协议自愿承担本息及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一切费用来扩大对金艳的债务。2023年6月13日,金艳冻结东苑新村38幢202室并起诉。2023年12月中,吴欣得知金艳因证据不足以支持抵押权的诉讼请求,竟自愿以承担本息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一切费用的方式与金艳签定民事调解书,实际还是没有履行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金艳提出要强制执行法拍江阴市东苑新村38幢202室,并以抵押权为由要求优先受偿。
2024年5月,我因金艳对东苑新村38幢202室抵押权一事,对吴欣和金艳发起诉讼。案号(2024)苏0281民初14591号,因金艳套取银行贷款用于民间借贷属于违法行为,判决吴欣与金艳签定的抵押协议无效。金艳虽然没了抵押权,依旧坚持要强制执行法拍东苑新村38幢202室,才有了7月7日的事情。
我为啥要发火呢?因为这事本来很简单的借款和房款案,我被同学欺诈,起诉止损合理合法,却被江阴法院越搞越复杂,才导致我这个债权人风险扩大的。如果(2021)苏0281民初11639号没有错判,我当时可以直接恢复执行,即使(2020)苏0281民初6826号消极执行解除查封也不会出大问题。而到现在要法拍分配的情况下,执行局现在又不肯承认房款对应了居住权,房款案我输了就连房款也拿不到了么?
江阴法院的责任在哪呢?先总结执行局消极执行的问题。
1,执行法官邵海军以强烈的半命令口吻通知我去办理了暂停手续,执行法官是否真有这个权力?
2,吴欣先后借款26万和50万,如此巨款,执行局竟无能力追回一点。
然后是(2021)苏0281民初11639号案件的问题。
1,东苑新村38幢202室卖出受让前产权明确属于我一人,不然我是无法独自办理过户的。
2,法官任小霞调查调解的时候,不光没有尽职说明产权已经归属于吴欣不可更改,法官任小霞亲自当面转达吴欣让我母亲长期居住的承诺,让我母亲误以为是法官任小霞做了居住担保,误以为只要她不同意交房就可以最终收回房产。
3,房款合同是最有力的客观证据,人证属于主观证据,物证的有效性优于人证,吴欣违约事实清楚且违约在先。用主观证据推翻客观证据不合法理。
4,法官任小霞一方面承认房款合同证据的有效性,一方面又以我母亲不同意交房作为主观证据,而我母亲言论作为证据的前提是我母亲真的享有居住权。如果我母亲没有居住权,那么我母亲就是与涉案房产无法律关系的不相关人士,她不同意交房的言论是不能作为证据的。现在执行局不承认我母亲享有居住权就代表(2021)苏0281民初11639号判决是百分之百错案。
5,法官任小霞以我母亲不同意交房作为证据否定我的交房能力属于法官任小霞主观推测出来的结果,没有实际发生的事情不属于客观事实。法官任小霞推测出来的证据不能作为有效证据。好比我拿了一把刀说要杀人,按法官任小霞的推测方法不就要判我杀人罪了吗?事实上相反,如果我在房款案胜出,必然需要交房法拍后才能拿到借款和房款,将来要不要交房法拍属于我和我母亲商量的内部事务。
6,即使房款案我胜出,吴欣支付了房款我却没有交房,那么也自有房款合同中的双方违约机制惩罚,应按房款合同从我收到房款至交房日计算房租再从我借款债权中抵扣,或者吴欣可以在支付房款后起诉通过法院强制执行驱离。而法官任小霞直接无视了合同中的违约条款。
7,我曾多次要求江阴法院改判房款案,江阴法院认为案件没有判错,既然房款案没错,那我母亲的居住权呢?房款案判决中并没有明确表示我母亲有居住权,所以现在执行局不认!
因为法院的问题我已经失去了房款违约金和房价在高位时法拍且独自分配的机会,木以成舟无法挽回这部分损失,我现在的要求很简单,房款必须优先给我,不能让我来承担因法院消极执行和房款案过错导致的全部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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