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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某工地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施工现场正在进行基坑开挖施工,施工单位未按专项方案施工(施工单位另案处理),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当事人)涉嫌存在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跟踪监理造成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住建局工作人员随即对当事人发出了《建设工程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监理单位限期进行整改。住建局对当事人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跟踪监理造成事故隐患的行为予以立案并开展了执法调查。经查,该工程由XX施工单位总承包,XX单位监理,2024年9月该工程基坑开挖施工,施工现场开挖的基坑深度为3米,因施工单位未按专项方案施工,导致基坑临街一面出现坍塌,道路出现明显开裂现象。鉴于情节严重已造成不良后果,住建局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依据:《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并对审查同意的专项施工方案实施跟踪监理。”《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跟踪监理造成事故隐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评析
专项施工方案是指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的专项方案,例如土石方开挖工程、基坑支护工程、基坑降水工程、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起重机械设备拆装工程、拆除、爆破工程等。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监理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监理履职不可“形式化”,跟踪监理是法定强制义务,需贯穿危大工程施工全流程,尤其针对基坑开挖、起重吊装等关键工序,需实时核查施工与方案的一致性,杜绝“只签字不监管”,监理单位需敬畏法定职责,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来源:众智澄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