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青茂柏 于 2025-12-6 09:29 编辑
案件快递
老李是一起案件的原告,法庭上,他表示自己与小余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收购不良资产债权;合作期间,小余向自己提出借款100万元用于该合作项目公关等花费,自己便向小余银行账户汇入100万元。后双方终止合作,小余并无归还该笔款项的意愿,老李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借款。
小余辩称,老李主张转账给自己的100万元,并非是出借的款项;老李履行合作协议过程中需要交纳拍卖保证金,但缺少资金,自己临时向案外人借款100万元本票并背书转让给老李;老李收到退还的拍卖保证金后,以转账形式返还给他。因此,本案100万元系其临时拆借给老李款项的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老李仅依据向小余转账100万元的转账凭证,主张该款系小余向自己的借款,但小余抗辩该款系老李偿还双方间因履行合作协议而结欠小余的其他债务,并提供了小余背书转账给老李妻子的100万元本票凭证。 法院认为,小余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主张,老李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但老李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转账给小余的100万元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成立。故法院对于老李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民间借贷纠纷中,银行转账凭证虽能证明资金交付事实,但并不能当然地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出借人仅提供转账凭证的,借款人若抗辩该款项系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如还款、投资、货款等)而产生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则出借人仍负有进一步证明借贷合意的举证责任。如果没有有力证据进行证明,出借人将可能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
法官提醒
为避免在此类诉讼中败诉,提醒大家在借贷时,务必强化证据意识: 1、签订书面借款协议:明确约定借款金额、期限、利息等核心条款; 2、保留沟通记录:如微信、短信中关于借款、催款的明确意思表示; 3、备注款项性质:转账时务必在附言中注明“借款”字样。 切记:发生大额资金往来,一定保存好证据。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唯有完备的证据,方能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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