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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发表于 2024-3-13 20:00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无锡市 联通
法官说法
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修正)第二十六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十七条后,同案将产生截然不同判决的典型案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一定处分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采取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承包期内,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由此可见,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是丧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条件。虽然当时我国法律没有对农村居民个人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条件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但应当比照法律中最相类似的条款进行认定。因此,农村居民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其已丧失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2018年之前,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据此规定,对农转非或者又由非转回农的原承包方要求继续承包土地的请求,都予以了驳回。
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政策逐渐演变为国家保护进城务工的农户在承包期内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土地的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虽然将户口转为非农,但在其未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时,不得强行收回其承包的土地。在本案中,对比李青的情况可知,即便李丹没有将其户口转回其母亲王彩霞户下,李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要仍在承包期内也依旧会得到国家法律的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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