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如下
W公司应支付蔡先生
- 赔偿金66000元;
- 2019年1月和2月的未发工资8639.74元(税后);
- 以及四年的年终绩效考核工资87600元;
- 提成869121.05元(税前)。
2020年5月,该公司将拖欠蔡先生的工资薪金所得一次性支付,并一次性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2.7万元。
蔡先生认为W公司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错将4年所得计算为1年所得进行了纳税申报,造成应纳税额畸高,遂向当地税务分局请求依法退还多缴的税款及相应利息。
蔡先生向当地税务分局提起申诉。
图片来源:江阴市人民法院
对此,当地税务分局答复
蔡先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所属年度对应金额的事实,既无事实证据证明,也无法律依据,故公司为蔡先生在其单位产生的薪金、报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未产生多缴税款。
明明是4年的工资为啥按1年收入计税?蔡先生对此答复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审理:
若机械按支付时点计税
有违税收公平
法院经审理认为
■ 因W公司的原因导致蔡先生的多年度个人所得被一次性支付,若仍机械按支付时点计税,将加重劳动者负担,有违税收公平。
■ 蔡先生提出退还多缴税款申请后,当地税务分局对蔡先生的应纳税金额未尽到查实义务,仅凭W公司代扣代缴的时点符合法律规定便认为蔡先生的应纳税金额也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不足。
■ 蔡先生要求撤销当地税务分局所作案涉答复及所作案涉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最终经重新核算,退还蔡先生税款47483.85元。
法官提醒:
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但用人单位不得以“拖延支付”
增加劳动者税负
■ 对纳税人来说,要注意留存工资发放记录、劳动合同、判决书等证明收入归属期的证据;每年登录“个人所得税”APP核查收入及时申报明细;对补发工资,可在年度汇算时备注说明,申请按归属期拆分计税。
■ 作为用人单位,不得以“拖延支付”变相增加劳动者税负;补发工资时代扣个税需备注所属期间,避免全额并入当月收入;若因特殊原因集中支付,应协助员工向税务机关提交情况说明。
纳税人若在纳税过程中遇到疑问或认为税务机关的计算有误,应及时通过合法途径寻求帮助,如咨询专业税务人员或向税务机关提出异议,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来源:劳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