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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二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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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L
时间:
2026-5-31 09:36
标题:
二审行为
二审法官的核心使命是保障司法公正、纠正一审可能存在的错误。他们应坚持客观公正的立场,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同时注重调解引导,推动纠纷实质性化解,以充分发挥终审程序在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关键作用。但二审法官的具体涉嫌行为如下:
二审法官存在一系列严重违背司法公正原则的行为:判决书与一审材料于2024年12月11日上诉期内同一天归档,而控告人直至2025年1月22日才收到二审传票,造成“先判后审”,严重颠倒审判程序;在证据审查方面,仅以证据形成时间在第一次离婚前为由轻率认定无法达到证明目的,忽视以贷还贷、债务延续及用于共同生活的关联性,且在判后释明中表示维持原判的原因为“41万元房款车款用哪里去了”,事实上二审庭审已明确相关证据,二审询问笔录同样记载并已注明加入一审庭审记录,二审自认未对证据进行全面审查,违反了全面客观审核证据的法定原则;对上诉请求仅简单以“不能成立”驳回,未针对具体上诉理由逐一分析回应,损害了当事人知情权;对一审判决的审查缺失,直接认定其正确却未说明具体依据,缺乏说服力与公信力;此外,控告人于2025年1月24日多次电话沟通并邮寄“冤屈书”,说明一审判决依据为一审法官的个人表述和篡改的庭审笔录,二审法官虽确认收到并要求一审法官联系说明,但在一审法官拒绝联系后仍未进行公正审查,坚持作出不公正裁决。
进入二审审理阶段,本案出现极为严重的先判后审程序违法情形,二审判决书归档出具时间早于开庭传票送达时间与正式开庭审理时间,案件尚未开庭举证、质证、辩论,裁判结果已经确定,二审纠错监督职能彻底形同虚设。二审承办法官还在判后释明过程中自行承认未全面查阅、核对全案在卷证据,未实质履行二审审理职责,全盘照搬一审所有程序错误与实体错误,未作出任何纠正与改判,放任错误判决持续生效。
在民事诉讼中,对证据证明力的判断应遵循全面、客观审核证据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此处法院未充分展示如何全面、客观审核证据,直接得出证据不能达到证明目的的结论,不符合该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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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2026-6-10 0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