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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爆料] 当权力大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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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27 07:1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来自: 江苏省苏州市 移动
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无故禁止我当庭陈述事实,诱导我方提交证据后尽数隐匿,同时刻意隐匿对方出具的、自认的可证实案涉贷款为双方共同合意且用于共同经营的关键证据,并有伪造证据、篡改庭审笔录的行为。判后释明时,主审法官承认以伪造证据、篡改后的庭审笔录作为裁判依据,还在明知判决依据系自身表述的前提下,随意更改裁判理由为“借款要双方合意”,审理中故意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第2款——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亦属共同债务。进入二审后,一审方拒不按照二审要求,对自身表述、庭审记录及判决依据中的错误作出说明。
案涉判决与庭审实况截然相反,庭审中、庭审笔录中有完整证据链证明 41 万余元已用于清偿夫妻共同债务,账户无剩余、无隐匿转移。然而法律文书既无证据佐证,也无法律依据地错误认定房屋为共同财产、错误认定我“擅自处分、归还个人债务”,未审查债务用途、资金流向、分居后独自偿债事实。违反《民法典》第 1089 条 —— 离婚时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房款车款用于偿还共同债务后不应再重复分割。
庭审查明的 15 万元夫妻共同债务,因对方口头不予认可便被搁置处理;违反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男方私自挪用 10 万元夫妻共同财产开展非法经营,经营收入未用于家庭生活,该行为未被追责,违反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规则,婚内一方用共同财产投资的份额应依法分割,不能以未清算为由剥夺我的分割权。反而将我在分居后、对方全然不管家事的处境下,变卖房产车辆清偿共同债务的合理举措,却被片面认定为 “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承办法官明显偏袒一方,违背司法中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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