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阳社区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快捷登录

搜索
查看: 756|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财务知识每日分享: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税纳税

[复制链接]

Rank: 13Rank: 13Rank: 13Rank: 13

UID
815093
积分
10868
经验
8772 点
金币
20959 枚
注册时间
2014-12-10
最后登录
2026-7-10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23-7-22 22:2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来自: 江苏省无锡市 电信
财务知识每日分享: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税
纳税问题
财务知识每日分享: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税纳税问
题!财务人员还有谁不清楚的,下面的内容可参考一下。
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税纳税问题
a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将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不同股权模式下所得税缴税情况:
a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将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在税务上视为先分配再投资的两笔法律关系。
一、股东形式不同,缴税方式不同
1、股东为有限责任公司,不需要缴税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
问题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
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
计税基础。
2、股东为合伙企业,需要缴税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
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
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
缴纳个人所得税。
3、股东为自然人,需要缴税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2010]54号第二条第一点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
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
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
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15〕116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
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东为合伙企业或自然人时,缴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
税纳税地点的确定
1、股东是自然人时,由支付方代扣代缴,即在a公司所在地申报自然人“利
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2、股东是合伙企业,合伙人为自然人时,纳税点在合伙企业经营地还是被
投资方即a公司执行代扣代缴义务,因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文件,各地
方对纳税地点的确定执行不一。浙江省税务认为:国税函〔2001〕84号第
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
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
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税,既然是自然人个人所得,支付方就有代扣
代缴义务,应该由被投资企业代扣代缴。
浙江省税务局专门出具文件,二便函〔2012〕16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独
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投资企业”)因直接投资于我省各类企业(以
下简称“被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被投资企业应按“利
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所扣税款应在规定期
限内向被投资企业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福建省税务局12366回复与浙
江省的观点一致,需要在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纳税。
上海市12366则认为,a公司的股东是合伙企业,不是自然人,股息红利
是先分配给合伙企业,并不是自然人,所以纳税申报应由合伙企业代扣代缴,
在合伙企业经营地申报纳税。在实际案例中,合伙企业得益于可以享受财政
政策,自然人多数在合伙企业所在地缴税。
三、股改过程中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分五年期缴税
1、自然人股东符合以下情况可以分五年期缴税
财税〔2015〕116号第三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
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
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
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
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江阴朝阳路校:江阴朝阳路79号二楼
江阴万达校:江阴万达金街189号
周庄校区: 龙山西路192号
青阳校区:青阳镇青璜路119号
咨询电话: Andy老师18106151305(微信同号)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专区
WWW.12377.CN
无锡市不良内容举报
https://wx.js12377.cn:8700/
江苏互联网有害信息举报中心
信箱:js12377@jschina.com.cn
举报电话:(025)84412377

公安部备案号:苏公网安备32028102000061号

广告服务|争议投诉|移动客户端下载|手机触屏版|暨阳网

GMT+8, 2026-7-10 23:26 , Processed in 0.058235 second(s), 26 queries .

工信部备案号:苏ICP备05002812号-1 *暨阳社区电子服务用户协议

版权所有:江阴市暨阳在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顾问:江苏百贤律师事务所—邵伟洪律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