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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通报!江阴一单位、负责人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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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9-21 10:5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来自: 江苏省无锡市 电信
为严厉打击工贸领域粉尘涉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积极运用风险报告、监测预警系统等信息化、数智化手段强化“打非治违”工作质效。现对今年查处的5起典型案例进行公布,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督促工贸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自觉守牢安全生产底线。

案例一

2026年8月14日,省应急管理厅在开展“打非治违”交叉执法检查时,借助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系统选取安全基础薄弱、风险隐患突出、现场管理混乱的企业作为重点对象,发现淮安市淮阴大北农饲料有限公司存在除尘器泄爆片破损失效、无焰泄爆装置与管道连接处未开口导致无法正常使用、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中粉尘爆炸危险区域划分评估不全面等多个违法非法行为。

该单位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和《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淮阴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2.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6年3月19日,无锡江阴市应急管理局通过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开展监控视频AI智能巡查时发现,江阴市芳香铝盖有限公司涉粉作业区域人员超限,现场疑似设置人员办公场所,随即立即派员赴现场核实,并开展“打非治违”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在粉尘爆炸危险区域违规设置办公室、1号及6号抛光车间未落实粉尘清扫制度导致现场积尘严重、铝粉尘收集堆放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铝粉尘湿式除尘系统配套的氢气报警装置超期未检验,问题隐患十分突出。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和《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江阴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实施“一案双罚”,对该单位处以人民币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人民币2.2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6年9月9日,镇江市应急管理局监管人员开展粉尘涉爆监测预警系统在线巡查时发现,埼玉铝合金精密锻造(丹阳)有限公司在监测预警系统中频繁异常离线,且其铝镁金属粉尘湿式除尘系统水流速监测报警装置故障长期未消除,随即监管人员赴现场进行核查,并对该单位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存在明显缺失,未对安全设备定期维护保养,导致直接关系粉尘防爆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设施处于失效状态,湿式除尘系统流量计读数显示与实际明显不符,问题较为突出。

该单位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镇江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实施“一案双罚”,拟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对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相关责任人员拟作出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6年8月5日,南京市六合区应急管理局运用省工业企业风险报告系统及“181”平台开展线上巡查时发现,江苏华茂腾达家居有限公司存在涉粉作业工艺,但风险管控措施不够完善,日常安全管理存在明显缺失,随即执法人员赴现场开展工贸领域粉尘涉爆企业“打非治违”专项检查,发现该单位生产区域不同防火分区的实木车间和柜体车间共用一套除尘系统,该除尘系统互联互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南京市六合区应急管理局拟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6年7月12日,盐城响水县应急管理局依托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系统,对企业风险辨识是否全面、管控措施制定是否合理、风险自查是否定期开展等进行线上巡查,并结合粉尘涉爆 “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开展执法检查,在对盐城好客纺织有限公司进行“四不两直”突击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南车间清花工序和梳棉工序使用重力沉降室除尘、北车间清花车间和梳棉车间不同防火分区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等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问题较为突出。

该单位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响水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3.87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江苏应急管理
如何呢,又能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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