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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6日上午9时20分,澄江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和应急管理办公室执法三中队收到市城管局环卫中心提供的违法线索后,立即开展调查,巡查至澄江街道某小区时,发现现场确有多个垃圾桶放置在收集房外。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江苏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开具并送达《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收回垃圾桶并放置在收集房内。后续, 执法人员再次到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在执法人员再次督促下,该公司工作人员将上述垃圾桶放置回收集房内。
整改前
开具责改书
整改后
行政处罚(处理)决定
本案中,该公司作为江阴市澄江街道某小区的市容环卫责任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保持责任区内地面干净、立面整洁、设施完好,具体要求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规定。在具体要求上,违反了《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保持责任区内地面干净、立面整洁、设施完好。具体要求为:(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规定。《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的设置、摆放和标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要求。”,《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和维护指南>的通知》也明确规定“住宅区垃圾收集容器应有序摆放至收集房(亭)内,保持密闭,外观干净整洁、定期清洗、不得满溢。” 依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市容环卫责任人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未保持责任区内地面干净、立面整洁、设施完好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按照《江阴市城市综合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履行市容环卫责任是一项法定责任,对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违法行为,在责令改正后逾期不改,会受到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江阴城市管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