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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未落实“厂中厂”统一协调管理,一案双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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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0-13 14:3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来自: 江苏省无锡市 电信
近期,周庄镇行政执法人员对江阴市某制衣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等行为。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一)项,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处罚结果
该企业上述行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275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5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三条第一项: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四)对承包方、承租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发现安全生产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七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未履行相关安全生产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来源:今日周庄
如何呢,又能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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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0-14 07:18 |只看该作者 来自: 福建省厦门市 联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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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0-14 14:54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无锡市 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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