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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内散布“谣言”!公开道歉,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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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30 15:51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无锡市 电信
本帖最后由 青茂柏 于 2023-9-30 15:54 编辑

因对“前东家”心生不满,
便在微信群内捏造、散布“谣言”,
被法院判决要道歉赔偿后,
拒不履行。

近日
江阴法院强制执行了这起名誉权侵权案件,
被告张某在《江阴日报》刊登道歉声明,
并赔偿原告精神、财产损失费,
为自己的“一时冲动”买单。


案情经过

黄某经营着一家餐饮店,2022年9月的一天,有朋友将几张微信群的聊天截图发给黄某,黄某一看,顿时气不打一处来。原来,曾经在她的餐饮店工作的张某在一个有着一百多名成员的微信群内散布虚假消息,称黄某有情人、暗示餐饮店有不正当服务,并且发布了黄某的照片、手机号码以及餐饮店的门面照片。

1.jpg

黄某气急了,当即与另外两个朋友来到张某目前打工的地方,要求张某赔礼道歉,张某不肯并报警,双方起了肢体冲突,警察到场后给双方协商,但协商不通,后双方自行离去。谁知当晚,张某又在群里发布消息,继续指责黄某的个人生活,以及警告群友不要“管闲事”。

2.jpg

2022年11月,黄某向江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张某认为自己不构成名誉权侵权,因为该微信群成员数量不多,传播有限,不会造成黄某的社会评价降低,而且黄某没有证据证明她的行为对黄某的名誉、店铺的经营造成了影响,反而是黄某到她的工作场所闹事,给她的正常工作产生了重大影响。

裁判结果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公民在此类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张某在微信群中发送内容,不仅包含了黄某的照片、联系方式,而且对黄某进行了贬损言辞,对黄某经营的店铺进行了捏造散布虚假消息,张某的行为构成了对黄某名誉权的侵害。现黄某要求张某基于侵犯名誉权之行为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由法院酌情确定。

江阴法院根据张某微信发布内容,认为张某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因该微信群已经解散,故江阴法院判决张某在《江阴日报》上刊登赔礼道歉公告一次,刊登费用由张某负担;并判决张某赔偿黄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以及财产损失5000元。


执行过程

判决生效后,张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黄某遂向江阴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法官多次传唤张某到庭履行义务,但张某以各种理由拒不到庭。因其住址不明,法院无法将其强制传唤到庭。近日,执行法官得到线索,得知张某在劳动仲裁委有案件即将开庭,承办法官立即做好工作部署,在劳动仲裁委开庭结束后直接将张某强制传唤到庭。经法官向张某释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张某当庭向黄某进行了赔礼道歉,并确认了登报内容,赔偿了黄某的损失。

3.jpg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微信群、朋友圈等网络社交平台并非法外之地,公民在网络空间开展社交活动时,同样需要遵守法律法规,谨言慎行,若为逞一时口舌之快,在网络上肆意发表不当言论、辱骂他人、发泄私愤,一旦构成侵权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另外,公民如遇网络名誉侵权时,一定要注意及时保存证据,以便于通过法律途径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江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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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30 16:59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盐城市 电信
天作孽尤可为,自作孽不可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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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30 17:40 来自暨阳网APP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无锡市 电信
有人看报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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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山间人 发表于 2023-9-30 17:40
有人看报纸吗

我天天看的,一杯茶一张报纸在单位摸一天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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凸逼囊勃旺_ 发表于 2023-9-30 18:03
我天天看的,一杯茶一张报纸在单位摸一天鱼。

老板就是牛逼,羡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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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非烟 发表于 2023-9-30 18:15
老板就是牛逼,羡慕

我是一线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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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山间人 发表于 2023-9-30 17:40
有人看报纸吗

报纸可以直接当证据用,可以是背书,可以是通告等一系列行政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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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恶力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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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3 13:39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 移动
总有一些愚蠢之辈,对他人有意见也不应该如此,应该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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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4 07:38 来自暨阳网APP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无锡市 移动
重罚就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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