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招揽顾客,一些药房安排中医医生开具处方,然而这种行为可能触犯法律!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江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接到举报,称江阴某药房存在无证行医行为,并附有现场诊疗视频。卫生监督员立即前往调查,发现该药房正在营业,诊疗桌上放有血压计,桌子抽屉内存放有患者姓名的处方笺共5张,医师签名为倪某。该药房未能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也未能出示医师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调查处理
经调查:该药房的法定代表人兼医生倪某在药房为病人开具中药处方,从事中医诊疗活动三个多月。该药房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凭证》,倪某仅取得《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和《助理医师执业证书》,执业类别是中医,注册地点为江阴市某乡镇卫生院。截至检查当天,倪某共为4名患者开具了5份处方笺,共收取诊疗费用1191元。 该药房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凭证》擅自开展中医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相关规定,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191元和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行医者倪某因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的相关规定,被处以警告和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江阴某药房在实现主营业务药物销售的过程中,安排中医医生开展中医诊疗并开具中药饮片处方,由药房工作人员进行配药、煎煮、分发、反馈等配套服务,形成一个完整的服务流程。 然而,该行为未满足两个基本条件:药房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凭证》,人员需具备医师资格并注册。本案中,药房和行医者倪某均未满足条件。 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行医,扰乱正常医疗卫生工作管理秩序,并可能引发一系列公共卫生问题。药房开展诊疗活动也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取得合法资质,杜绝非法行医行为,确保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经过严格程序,最终作出处罚决定,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执行力。
卫监提醒
机构开展诊疗活动务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要严格按照注册地点执业,切勿违规操作,否则必将面临严厉处罚。卫生监督员提醒广大患者一定要选择正规医疗机构就诊,就诊时应查看医疗机构和医师资质证明等,守护自身的健康权益。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来源:江阴卫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