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澄江大队执法六中队在夜间巡查时,发现并查处了一起流动餐车违规使用瓶装燃气的行为,第一时间消除燃气安全隐患。
当晚8时左右,执法人员在河北街巡查时发现,流动摊经营者葛某为图方便,擅自将一辆改装后的厢式三轮车当作食品加工餐车使用,内部存放有两个液化石油气钢瓶,其中一个钢瓶通过三通阀门管连接两个炉具,进行烤冷面等食品制作。葛某不仅无照经营,其行为还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违规使用三通阀门,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极易引发燃气泄漏爆燃事故。
执法人员现场采取“教育+查处”措施,对葛某开展燃气安全普法教育,督促其入室经营,并对其无证经营和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行为依法实施了行政处罚。
《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规定,用气场所放置的钢瓶必须采用单瓶形式与燃气燃烧器具连接,与燃气燃烧器具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0.5米;单个气瓶与单台燃气灶具连接宜使用双头螺纹连接的不锈钢波纹管;当使用耐油橡胶软管时,连接两端应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 米到2.0 米之间,且中间没有接口;严禁在软管上开设三通分流。
法条指引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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