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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飞行前必看!江阴已有人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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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2-9 14:2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来自: 江苏省无锡市 电信
当下无人机技术迅猛发展,但“黑飞”问题日益凸显,对公共安全构成了不容忽视的潜在威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对“黑飞”行为作出明确的法律制裁规定,为维护空域安全构筑了坚实的法治屏障。

一、核心法条:明确法律责任

2026年1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施行,其中第四十六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飞行、升放前款规定的物体非法穿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明确飞行空域管理规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行为,情节较重的将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这一规定强调了无人机飞行必须严格遵守空域管理规定,不得擅自进入禁飞或限飞区域。
(二)严厉打击非法穿越国(边)境行为。对于无人机非法穿越国(边)境的行为,同样采取了严厉的处罚措施。根据第四十六条,此类行为将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彰显了国家对维护国家安全和边境秩序的决心。

二、清晰界定:明确“黑飞”红线

“黑飞”是指未经中国民用航空局许可,未取得合法飞行资质或未申报飞行计划的航空器飞行行为,包括无人机、航空模型等“低慢小”飞行器在未登记、未获空域批准情况或未遵循相关法律法规飞行器飞行行为,可能干扰民航飞行秩序、威胁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以下为常见的四种“黑飞”行为:
(一)无照飞行。操控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人员,未向民用航空部门申请取得相应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而进行飞行。
(二)未实名登记即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
(三)违规操控主体飞行。例如夜间飞行未开启灯光、超视距飞行未掌握周边空域动态等违反操作规范的行为。
(四)管制空域擅自飞行。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

三、熟悉流程:明确飞行规范

为避免因“黑飞”引发安全风险和法律责任,请务必遵守飞行登记报备规定。下面为大家带来登记报备流程的图文详解,让合规飞行一目了然。
2024年1月1日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国令第761号)(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
根据新规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应当依法进行实名登记,不分类型和重量,都应当在飞行前为所属无人机进行实名注册登记。当您购买新的飞行器后,可以登录“国家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督服务平台”(https://uom.caac.gov.cn/#/main)上申请账户,填写相关信息,完成实名制登记。

操作步骤如下
1.点击https://uom.caac.gov.cn打开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登录账号。
2.进入登记管理
3.点击实名登记
4.点击注册品牌无人机
5.确认信息无误后点击下一步
6.根据无人机信息进行填写(以avata为例)


7.完成注册后,可在实名登记页面中查询到已完成注册登记的无人机,点击右侧“发送二维码”按钮,填写邮箱,下载附件并打印,将二维码粘贴至该无人机的机身上。(实名登记号码共11位,以UAS开头,后缀为8位的阿拉伯数字、罗马字符大写字母或者二者的组合。)


8.实名登记完成后,通过微信小程序搜索“无人机驾驶航空器公安管理平台”或使用手机微信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安管理平台”,按提示要求如实、完整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

四、给无人机飞行爱好者和从业者的建议

(一)熟读法规:深入了解《无人机驾驶航空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本地具体管理规定和适飞区域。目前江苏省飞行服务中心已正式开放服务,用户可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登录“江苏飞行服务”移动端微信小程序了解相应信息资讯。

(二)流程合规:首先根据机型和用途,考取相应的操控员执照。其次为你的无人机进行实名登记且贴好二维码并使用官方授权的空域信息查询工具(如UOM等)确认是否为禁飞区或限飞区。最后如果需要在空域审批的区域飞行,请提前向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申报飞行计划,获得批准后即可飞行,如存在商业飞行需求需向辖区派出所先行备案。
(三)安全飞行:飞手需始终将安全置于首位,遵守飞行高度、视距、避让规则,远离人群和敏感区域。
(四)配合检查:如遇到公安机关或监管部门检查,应主动出示登记信息、飞行资质与批准文件,配合相关部门调查。

五、案例警示

1. 案例一(闯入禁飞区):成都王某在平乐古镇(禁飞区)擅自飞行,被群众举报。警方使用反制设备迫降无人机,王某被依法处以行政处罚。
2. 案例二(无证商飞):上海周某等8人,未考取驾照即承接厂房测绘业务,被查处后,所有设备被没收,涉事人员被依法行政拘留。
3. 案例三(超高飞行):2026年1月31日、2月2日,我市居民赵某先后两次在未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况下,在江阴市徐霞客镇马镇游圣路路段操控轻型无人机飞行高度超过120米,被我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4.案例四(穿越高速):2026年2月3日、2月4日,我市居民蒋某在未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况下,在江阴京沪高速与沪武高速段高空及周边多次违规飞行,案件正在侦办中。

来源:平安江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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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2-9 16:48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南京市 联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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