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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住酒店,水质安不安全、工作人员健不健康,直接关乎我们的切身健康权益。可偏偏有酒店经营者,忽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要求,触碰监管红线,最终受到行政处罚。
近日,我市查处一起酒店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案件,给全市住宿行业敲响卫生安全警钟!
近日,市卫健委接到市民举报反映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热水水质存在异常。接报后,市卫监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核查,现场检查发现: 一、该酒店无公共场所水质卫生检测报告,未按规定履行水质检测义务; 二、前台及多名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均无有效健康合格证明,违规上岗。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最终,市卫健委依法对该酒店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5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酒店生活饮用水水质安全,以及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是住宿场所卫生监管的核心环节,也是市民关注的民生重点。本案直指核心,坚决守住消费者健康安全底线。
本案违反条款: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1. 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的水质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 2. 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 第十九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2. 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本案处罚条款: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 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2. 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广大市民外出住宿时,若发现酒店存在水质异常、从业人员无健康证等卫生问题,可及时拨打12345热线投诉举报,共同守护公共场所卫生安全。也告诫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务必严格遵守卫生管理法规,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卫生管理,切勿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否则将依法受到严惩!
来源:江阴卫监 |